三、質量保修責任
1、屬于保修范圍內容的項目,承包人應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內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約定期限內派人修理,發包人可以委托其他人員修理。
2、發生緊急搶修事故,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應立即到達事故現場搶修。
3、對于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問題,應當按《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的規定,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的保修方案,承包人實施保修。
4、質量保修完成后,由發包人組織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