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質量保修期
雙方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約定本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如下(質量保修期從工程實際竣工驗收之日算起。分單項竣工驗收的工程,按單項工程分別計算質量保修期):
1、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伍 年;
3、裝修工程為 貳 年;
4、電氣管道、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為 貳 年;
5、供熱及供冷為 / 個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區內的給排水設施、道路等配套工程為 / 年;
7、其他項目保修期限約定如下:
本工程質量保證金金額為工程結算價的5%,由發包人在工程結算時直接扣除。質量保證金返還約定辦法:(1)質量保證金返還時間:土建工程2年,安裝工程2年,屋面防水工程5年;上述質保期限屆滿30日內。(2)質量保證金返還額度:土建工程部分為質量保證金總額的90%,安裝工程部分為質量保證金總額的5%,屋面防水工程部分為質量保證金總額的5%。
(3)質量保證金返還時只返還本金部分(利息為零)。